(一九八〇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土、博士三级。
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将批难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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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和编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局统一编制格式,并将博士学位论文提交一份北京图书馆收入国家图书编目,以便及时向社会提供查阅,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结合我校实际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印制规格作出如下规定:
一、学位论文一般应包括下述几部分
1、题目:应能概括整篇论文最重要的内容,简明、恰当、引人注目。题目应力求简短,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2、中文摘要:论文第一页为中文摘要(博士10000字左右,硕士5000字左右),应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要突出本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语言力求精炼、准确,在本页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页的关键词(3—5个),排在其论文摘要的左下方。中文关键词应尽可能用《汉语主题词表》等词表提到的规范词,以便检索。
3、英文摘要:论文第二页为英文摘要(博士约3000字左右,硕士2000字左右)。最下方一行为关键词(3-5个),英文摘要也可不写关键词。
4、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读者阅读论文的指南,目录中必须有页码,页号从正文开始直至全文结束。
5、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学科专业不同,论文的选题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写作方式。)要求论点正确,论据可靠,观点明确。正文结构一般由文献综述,社会实践阐述、理论分析论证、结论四部分组成。
6、注释:学位论文的作者应当树立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引用的文献、资料及其他人的观点必须注明出处。注释一律采用尾注方式,每篇学位论文的注释,博士不得少于50个,硕士不得少于30个。
注释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
[编号]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版次、页码。
注释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
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称、期刊号、页码。
7、参考文献:学位论文中列出的参考文献必须是与论文有密切关系的重要文献,一般要求博士在80个以上,硕士在50个以上,其中要有一定的外文文献。文献排序按照作者姓名的英文字母顺序排列。无关的一律不得列入。
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
[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称、期刊号。
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
[编号]、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版次。
8.后记:(也可不写)后记主要是作者的致谢辞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情。后记不得超过一页。
二、学位论文的印制
(一)学位论文装订的排列顺序是:
1、封面
2、中文摘要
3、英文摘要
4、目录
5、正文
6、注释
7、参考文献
8、后记(也可不要此项)
(二)学位论文的印制规格及要求
1、学位论文和摘要应用规范的汉字打印。中英文题头(英文一律用Abstract)用小3号字体,正文内容一律用小4号宋体。正文中图表标号采用如下方式:
图1-1,1-2,……图2-1,2-2,……(标在表上方左上角处)
2、论文用16开标准大小的白纸打印。
3、论文在打印时,纸张四周留足空白边缘,每页上方(开头)和左侧(订口)应分别留边20MM以上,下方(地脚)和右侧(切口)分别留边15MM以上。
4、学位论文一律在左侧装订,要求装订、剪切整齐,便于使用。
5、论文封面要求用157克以上进口铜板纸,内页用80克进口双胶纸。封面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类号。必须在封面左上角注明分类号,一般注明《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的类号,同时尽可能注明《国际十进分类法UDC》的类号。
(2)密级。论文必须按国家保密法规的规定在右上角注明密级(如系公开型论文时可不注明密级)。
(3)编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编号为10520,标注在封面右上角。
(4)论文题目。题目必须用楷体标准一号字标注于明显的位置,应集中概括论文最重要的内容,一般不超过20个字,以便于选定关键词和编制题录。题目不能用缩略词、首字母缩写字、字符、代号等,题目语意未尽,可用副标题补充说明。
(5)论文作者姓名。
(6)论文指导教师姓名、职称。一律以批准为本人的导师为准,如有变动,应正式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7)学科专业名称。学科专业名称必须是我院已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并按国家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中二级学科名称印制。
(8)论文提交日期。
(9)论文书脊(专指博士论文)。标明论文题目,学位授予单位。
(10)论文封面格式要求详见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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